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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聘物业协议猫腻多多 留意七种霸王条款

山西日报  2012-05-16 09:48

4、延期办房产证双方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律师:上述条款中,违约金“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五”的差别,显失公平。

此外,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现实情况限制,90日内办理房产证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时,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相互给予理解。

因此,购房协议中出现的上述条款,明显地加大了买受人责任,减轻了出卖人责任。

5、交易是否达成中介都要收钱

霸王条款:李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委托房产中介卖给王先生。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李先生的妻子不能到场而被卡住,交易无法进行,双方购房约定随即解除。但房产中介却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这笔费用从李先生支付给王先生的违约金中扣除。理由是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费用从违约金中扣除。”

解读:此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无论交易是否成功,房产中介都可以取得报酬。适用定金规则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中介公司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部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6、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没收工具

霸王条款:刘女士所在的小区规定:“业主装修时间必须在上午8-12点和下午2-6点。”可是有一天,刘女士在6点之后仍未停止施工。

对此,物业公司负责人没收了刘女士的装修工具,并称执行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律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处罚权,上述条款的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业主在装修前都会缴纳保证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规定,如果业主不当装修可以扣除保证金,却无权没收业主的工具或扣留业主。

7、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

霸王条款:今年春节期间,由于物业服务极差,王女士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发生语言冲突,并开始拒交物业费。拖欠两个月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时不时地停掉王女士家的水。

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之前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有关义务规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不整改,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律师:业主在用水、电、气方面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水、停电、停气。如果哪家物管公司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业主完全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将会胜诉。

此外,关于物业费还有一种霸王条款:“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律师表示,这种条款也极为不合理,业主还未入住,就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应从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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