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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麟系”合同诈骗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银川晚报   2018-01-10 09:14

[摘要] 1月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个被告单位、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合同诈骗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月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个被告单位、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合同诈骗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2009年9月,被告人吴秉麟伙同刘爱平、卢金磊等人陆续在内蒙古、宁夏等地成立关联公司,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2013年2月,吴秉麟在银川市成立总部作为管理机构,并逐渐形成了人员及结构较为固定的“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以办理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首付款定金,造成共计10.4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银川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秉麟伙同刘爱平、卢金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多地成立“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授意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资金达10.4亿余元。吴秉麟等33名被告人及5个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有志、郝利强等3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万元;判处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5个被告单位罚金1500万元至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爱平、卢金磊等22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并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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