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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非法吸存2800余万元

银川晚报   2017-12-14 09:22

[摘要] 不远千里来银川开公司,竟是为了非法吸储。日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闫某甲、闫某乙、靳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不远千里来银川开公司,竟是为了非法吸储。日前,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闫某甲、闫某乙、靳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闫某甲、闫某乙、靳某某、沈某某(批捕在逃)、陈某某(批捕在逃)都是河南老乡。2013年年底,闫某甲、闫某乙、靳某某与沈某某、陈某某共同商议到宁夏银川市以开设公司的形式吸收资金,供在河南省洛阳市的建筑工程使用,并约定开设公司的前期费用平摊。

2013年12月11日,闫某甲、闫某乙、靳某某与沈某某、陈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注册成立宁夏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80号,各占20%的公司股份,其中,闫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陈某某聘用李某某共同管理公司,并开始雇用员工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许诺返利、签订《投资保证书》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

2014年12月,陈某某离开银泰公司,李某某继续负责经营管理银泰公司。2015年1月21日,银泰公司变更企业信息,变更后股东为靳某某和沈某某(各占50%的出资额),法定代表人为沈某某。企业信息变更后,银泰公司继续吸收资金,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闫某甲、李某某又以宁夏银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法定代表人闫某甲)为名,以闫某甲、闫某乙、沈某某、靳某某为借款人,银泰公司为保证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继续吸收资金,并将之前银泰公司与投资参与人签订到期的《投资保证书》变更为《借款合同》。

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闫某甲、李某某、闫某乙、靳某某和沈某某、陈某某通过银泰公司、银河源公司共向16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48.2万元。至案发前,给被害人返还本息共计1580.5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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