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时,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3000元及滞纳金59570元。
业主占用公摊部分却要给物业公司交房租?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同时,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3000元及滞纳金59570元。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承租原告位于某1号大厅南墙摊位,租赁期三年,年租金2万元,第二年租金23000元,第三年租金2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摊位,被告租用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年租金,尚欠第二年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
对于原告的诉求,李某大呼冤枉,但他也同意解除合同。最后,法官经过审理查明,涉案出租摊位所占用面积是由墙面和地面两部分组成,其中墙面部分指商场1号大厅1-43号营业房的北外墙;地面部分指商场1号大厅的过道地面。李某和另一位邻居经营的门面,既是涉案营业房的所有权人,又是该营业房和涉案出租摊位的实际使用人。
法官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占用共有部分产生的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涉案出租摊位所占用的墙面及地面均属于商场的公摊面积,其租金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庭审中,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李某也当庭同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事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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