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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完善八项制度 鼓励农业人口进城

新消息报  2017-04-17 16:02

[摘要] 4月14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我区将通过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及助学等八项制度,鼓励农业人口进城,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打破城乡壁垒,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4月14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我区将通过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及助学等八项制度,鼓励农业人口进城,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打破城乡壁垒,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教育经费保障及助学制度

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从2017年起,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保障体系

我区将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重点保障好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档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健康教育等六类基本公共服务。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城乡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

●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住房租赁补贴,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

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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