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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银川晚报  2016-10-24 09:19

[摘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银川市人民 决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银川市人民 决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市辖三区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由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 承担。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产交易办理地点

市民大厅三楼B3厅,咨询电话:55554125555413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森林、林木 权和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继续分别由农牧和林业部门办理,统一登记时间另行通告。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2016年10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和市住建局在市民大厅设立的土地和房屋登记窗口停止办理业务。10月27日(含)前已经受理登记申请但未办结的,继续由原受理单位办结并核发原证书。

(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 权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合法有效,遵循“不变不换”原则,目前权利人持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只要权利状况不变动,均不用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银川市人民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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