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方面,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继续实行动态调整,一、二、三档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方面,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继续实行动态调整,一、二、三档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取整确定。缴费标准为:一档90元,二档250元,三档505元。
财政补助方面,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由2015年的432元调整到47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3元、山区补助155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2元;市、县(区)财政对川区补助69元、山区补助17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特困人群民政资助方面,2017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标准由2016年的50元调整为6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标准由2016年的84元调整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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