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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将全额计入工程造价

银川晚报  作者:银川晚报   2016-06-26 16:48

[摘要] 6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住建部门建立有效的建筑业职工保险费落实监管制度,确保建筑工人劳动保险费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使农民工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6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住建部门建立有效的建筑业职工保险费落实监管制度,确保建筑工人劳动保险费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使农民工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此次,自治区住建厅专门对《办法》废止后的工作进行安排,要求2015年10月12日以前已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继续执行《办法》规定,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作造价(税前)的3%缴纳劳动保险费。2015年10月12日以后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停止缴纳劳动保险费,把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不可竞争性费用全额计入工程造价,统一按照《2013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向建设单位直接计取,在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中不再重复单列。

对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规审核其社会保险费。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不得压减社会保险费或不按照进度支付。

同时,《办法》废止前已完成招投标或未纳入劳动保险费统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先缴后扣、不缴不扣、缴扣相等的原则执行,即建设单位已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宁建(科)发〔2015〕27号),凭建设单位代缴费发票扣除,扣除金额不得大于代缴费发票金额;建设单位未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扣除工程造价3%的劳动保险费。

同时,自治区住建厅还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计取、调整及支付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人社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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