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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停建经适房、限价商品房

——推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户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银川晚报   2015-06-24 08:47

[摘要]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根据《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全区将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为公租房统一保障。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根据《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全区将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为公租房统一保障。

《意见》的颁布将打破保障房限期交易或不能交易的现状,在保障对象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保障户和政府共有房屋产权

去年,自治区住建厅在全区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的保障房体系分为公租房、经适房、限价商品房三大类。根据此次颁布的《意见》,今年将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目前,银川市有续建经适房、限价商品房8000多套,已建成的公租房12000多套。

《意见》明确

1.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在住房保障对象租住一定年限并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购买该公租房部分产权,实现保障对象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保障对象只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

2.保障对象可逐步提高出资比例,当拥有该公租房70%以上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租住人。

3.鼓励保障对象通过购买政府产权获得房屋完全产权。

4.一户保障对象限购一套公租房

5.已开建的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建成后,优先安排原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轮候对象,剩余部分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

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租赁共有产权的租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棚改共有产权房在两年内取得完全产权,按当年销售价给予10%的优惠,3年内优惠5%,超过3年的按市场价取得完全产权。《意见》中提出,新建的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应坚持节地、节能、环保原则,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交付时,应同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满足居住基本功能。

共有产权房在买卖时,产权双方当在买卖合同中对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产权转让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允许一方“赎回”另一方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在保障对象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也就是说,今后将打破保障房买卖限制,当房屋供应紧俏时保障房可以倾向保障户购买,商品房存量较大时政府可通过回购安置方式,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有效消化商品住房供应。

多种类型共有产权调节市场

棚户区改造按照“拆一还一”的补偿原则,部分安置房面积超出补偿面积,安置户又没能力购买的。《意见》提出了解决办法:对超出面积部分可通过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安置,居民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当居民拥有房屋80%以上的产权时,政府产权部分的使用权可无偿让渡给居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全部产权。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城镇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的自有房屋产权,可按拆迁补偿标准折算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中,形成政府、保障家庭共有产权。

对满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首套自住房,《意见》鼓励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自住型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房屋产权的80%,居民对政府占有产权部分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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