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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有新举措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申请轮候配租都将统一

新消息报  2014-05-16 08:48

[摘要] 记者5月15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日前正式向全区各市、县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14年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此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配租、统一申请标准、统一租金补贴。全区各市、县将据此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记者5月15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日前正式向全区各市、县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决定从2014年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此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轮候配租、统一申请标准、统一租金补贴。全区各市、县将据此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据悉,此举有利于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将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这也是2014年度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该实施意见要求,2014年及以后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为了统筹房源筹集,我区将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慈善园区同步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困难。鼓励民间资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并持有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房源有剩余的,可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给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权属不变。人口净流入量较大的市、县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重,增加房源有效供应。(记者白静)

新闻解读

并轨后管理模式和相关政策有何变动?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那么,并轨运行后管理模式和相关政策有何变动?本报记者进行了梳理解读。

面积

单元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

宿舍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我区各市、县将根据规定,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统筹建设标准,合理配置不同户型房屋比例,单元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5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为主。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严禁面积超标。

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将保障房建设项目安排在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方便保障对象就业、生活。

租金

原则上低于同等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对生活困难保障对象分档补贴甚至减免租金

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将如何确定?相关部门首先将完善租金定价机制。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民间资本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民间资本、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并运营管理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实行分档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承租住房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一律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住房,应当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设定若干个档次,实行分档补贴。对租金支付能力较弱、生活比较困难的保障对象,直接给予租金减免。要切实缩短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的间隔时间,减轻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准入条件

将定期调整准入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分配采取综合打分或摇号等办法

并轨运行后的准入条件有何变动?据悉,各市、县将把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合理确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定期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持有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

同时,还将统一受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和联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三审两公示”。对于申请人,要求要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定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变动情况。

对于轮候次序,要求按照先保障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再保障低收入家庭,后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分配原则,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申请时间、收入水平、保障需求、房源等情况,实行分类轮候,采取综合打分或摇号分配,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退出机制

不符合保障条件必须腾退住房

该意见对退出机制也做了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处罚条款。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时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应当自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及时腾退住房的,应当自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拒不服从管理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过渡期

原廉租住房管理按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

已经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租金如何缴纳?记者了解到,针对此类情况住建部门将按照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

在该意见下发前,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租金水平仍按原标准和规定执行,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过渡到并轨后的管理模式。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但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应当优先保证原廉租住房轮候对象,剩余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记者 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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