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8月1日发布消息,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2013年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予以明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8月1日发布消息,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2013年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2年度、全区统计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48961元。
2013年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高于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对2012年发放的职工工资低于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50%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其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0%-100%之间自主选择。选择50%,年缴费4896元;选择60%,年缴费5875元;选择70%,年缴费6854元;选择80%,年缴费7834元;选择90%,年缴费8813元;选择100%,年缴费9792元。
此外,涉及以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记者 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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