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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需符合四种条件

银川新闻网   2012-06-21 09:10

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转换等方式筹集重点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抚对象、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优先分配5年内有房产转让记录不得申请

6月15日起,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虽然申请条件有一定限制,但这对银川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以及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无疑是个福音。

5种方式筹集房源重点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管理办法对银川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转换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具体来说,公租房房源的筹集有5种方式将通过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和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通过受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其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供应。

另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配租后有剩余房源的,应当向本单位以外取得《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家庭或者个人出租。这部分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租赁对象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建筑面积不超60平方米部分家庭可优先分配

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公租房,成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要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和使用功能。若是集体宿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对于租赁对象和条件,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统一管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应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

值得注意的是,已取得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调整为公租房保障。

另外,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若有优抚对象、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及创业者可申请承租续租5年

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让公租房惠及到来银务工人员及创业者家庭。其中第十四条对来银务工人员、创业者家庭或年满18周岁的个人申请公租房提出了3个条件,即: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则规定:银川市引进的人才,在本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与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在公租房的租赁管理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三年。租期届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

在租住期间,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根据规定,银川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低于市场租金、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年内有房产记录不得申请租赁资格一年一核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不得申请公租房。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也不得申请公租房。

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同样实行轮候制度,配租方案依据申请的时间段、房屋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确定。获得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放弃选定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就视同其放弃承租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据了解,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承租人的租赁资格,每年复核一次。若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导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规定条件,或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规定条件,就需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住房。

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若拒不退出住房,将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

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住房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优先为其另行安排配租。本报记者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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