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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公共租赁住房今日起有章可循

——5种房源面积不超过60平米

法治新报  2012-06-15 09:04

6月14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6月15日开始实施。这个紧贴民心、关系民生的《办法》,随着该《办法》的实施,银川市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议实现有章有法,有理有据。

“对于公共租凭住房的房源筹集,我们将通过五种方式筹集。”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对于房源的筹集将通过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和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还有就是通过受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据了解,对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政府划拨供应。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租赁对象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而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类型登记则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能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

“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的要求,不超过60平方米,同时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集体宿舍的,则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银川户籍申请公租房须满足三条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我们将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统一管理。”该保障中心负责人表示,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对已取得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据了解,对于银川市所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户籍满2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如果属未婚的,应当符合无自有住房或者其父母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银川户籍以外务工等家庭可申请

“此次《办法》中对公租房还惠及到来银务工、创业人员家庭。”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类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样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

同时,对银川市引进的人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5年内有房产记录不得申请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照的程序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随后由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经住房保障局进行审核公示发给《银川市住房保障证》。

据了解,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同样实行轮候制度,配租方案依据申请的时间段、房屋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确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配租后有剩余房源的,也不应当向本单位以外取得《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家庭或者个人出租。

“如果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等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已获得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放弃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等行为了视同放弃承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记者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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