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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近半政府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房屋征收信息

中新网  2012-06-12 09:10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5月下旬就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安排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今年要推进征地拆迁等八个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但是,根据社科院近日所做的关于“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现状”调研显示,政府有关房屋征收信息的公开程度严重不足。在对203件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信息答复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仅一

国务院办公厅5月下旬就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安排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今年要推进征地拆迁等八个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但是,根据社科院近日所做的关于“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现状”调研显示,政府有关房屋征收信息的公开程度严重不足。在对203件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信息答复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仅一半政府愿意依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51%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

根据国办通知要求,在征地拆迁信息上,各级政府机关在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但是根据此次调研的参与者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拥军介绍,他通过对203件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信息答复的情况进行统计,这其中,对于公开义务机关存在错误认识的案件约12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6%;以与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约20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10%;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公开的案件约10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5%;政府信息公开不完整的案件约14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7%;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不规范的案件约12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6%;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约14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7%;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的案件约14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7%。

同时,政府机关依申请人的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案件约107件,占依申请公开案件的51%。也就是说,有近半政府机关在对待公民的公开房屋征收信息申请中,采取了拒绝公开的态度。

房屋征收规划信息最不透明

根据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几类:类是涉及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决定等;第二类是对土地征收和土地补偿的公告;第三类是对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规划信息的公开。

在社科院的调研中发现,除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对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信息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内容信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公开的内容只是一个概括性、宏观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和内容界定。如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是怎样的?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是怎样的?这些都模糊不清。

据闫拥军介绍,在实践中,各地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于土地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般能够按照法律要求的内容进行公开。但是,对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没有明确界定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则基本没有进行过公开。

调研的主持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对此分析指出,如果法律对某些需要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只是笼统的规定,而不去清晰界定其范围和明确其内容,结果必然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在现实中,相关政府部门往往将这些规定抛诸脑后,缺乏主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

闫拥军介绍,在所调研的203件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案例中,有16件是政府应该主动信息公开而未主动公开的案例。

政府主动信息公开时效性差

调查发现,政府主动信息公开时效性差。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公告应在市、县政府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比如,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村民与成都市政府征收纠纷中,成都市政府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多时间都未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隔四年之久,成都市政府才开始进行征收土地的公告和安置方案的公告。但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征用土地批准文件超过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该批准文件即失效。

对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监督不力

吕艳滨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虽然对于房屋征收信息作出了一系列须公布的规定,但实践中,由于没有跟上监督措施,相关部门往往并不依法主动公开这些信息。而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而未主动公开的行为能否起诉,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意见。

由此他建议,应当扩大房屋征收信息公开领域内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外,司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也应从合法性审查领域扩展到合理性层面,这样更有利于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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