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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房屋按床位出租面临最高三万元罚款

——未办备案最高可罚1万元

法治新报  2012-03-23 08:52

-记者海清亮

3月21日,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与2007年5月颁布实施的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对违反规定,不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行为加强了处罚力度,要求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近年来,银川房价上涨明显,目前涨幅虽有所收紧,但楼市观望情绪浓厚,不少市民选择临时租房居住。3月22日,记者在唐槐园小区西门附近一家房屋中介看到,两名市民正在这里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与之相应的是,该中介贴出的房源信息中,租赁源多于出售源。店主解释说:“对于中介公司来说,卖掉一套房的肯定要大于租出一套房,两者没有可比性,但是买房的肯定比租房的少,细水长流吧。”

据了解,随着房价上涨,传统的买房置业思路在一些年轻人身上逐渐发生了变化:有房住就行,哪怕是租来的。房屋租赁市场升温,租金也水涨船高,在金凤区上海路附近租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租金由原来的几百元上涨到1500元,而且房主还有其他附加要求。

2007年,《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双方必须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可是,2010年银川市房屋租赁套数超过6万套,非住宅备案率只有16%,住宅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率仅为1.05%。

一方面是房屋租赁市场火爆,一方面有令不行导致有关房屋租赁问题层出不穷。修订《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租房演变成“租铺”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3月21日,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和微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与修订前的条例想比,征求意见稿的变化是对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建筑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低于15平方米。这是为何呢?

在网络搜索引擎中,搜索“银川、附院、租房”3个关键词,就可以得到数万条搜索结果,有些房屋租赁价格在1500元,有些却在300元。同一区域,为何差距这么大?原来,几百元的租赁价格只能与人合租,甚至是挤在同一间房子里睡上下铺。与其说是租房,不如说是租铺。除了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总院周边之外,宁夏大学周边的房屋租赁也有租铺之说。前者是为了方便就医照顾患者,后者则主要考研学生。在这样的出租房里生活、学习,免不了有各种安全隐患。甚至有人通过租房,充当“二房东”从中赚取差价。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出租居住房屋用作集体宿舍的,实际居住人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的,应当持产权人身份证明;出租意向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房屋租赁登记,并出具《房屋租赁证》。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非住宅房屋以隔间、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租赁的,“每一隔间”、“每一柜台”、“每一摊位”均视为“一套”,进行登记、合同备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对违反条例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原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仍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合同备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不改正的,是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是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出租明确规定不许出租的房屋,原条例的处罚方式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对自然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征求意见稿中,视具体情况,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原条例中,违反“出租居住房屋用作集体宿舍的,实际居住人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这一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此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纪机构接受租赁委托业务时,经纪机构未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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