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能及时、准确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及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办法》。
条 为规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能及时、准确地服务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及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办法》、《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处理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办事处信贷人员,在办理公积金信贷业务过程中需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条 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四条 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告中载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原则上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凡个人记载信用报告中任何借贷行为,累计有10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1笔贷款,产生连续6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2笔贷款,且均有连续4个月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3笔贷款,且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信用卡、银行卡等有1次超过6个月以上不良记录的;有3次超过2个月的以上不良记录的;有4次超过1个月以上不良记录的。
六、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数额较大的,且在申请贷款时所担保的借款人还未还清贷款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掌握的借款人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借款、信用证恶意透支、信用卡及银行卡恶意透支、担保及典当履约等。
第六条 借款人、担保人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按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息异议处理规程》办理,因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的原因造成借款人有不良记录的,由经办银行出具说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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