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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经适房买卖合同下月启用

——明确约定产权有限 政府享优先回购权

宁夏日报   2010-09-17 10:39

[摘要] 宁夏将首次在全区范围内启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界定、上市销售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宁夏将首次在全区范围内启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界定、上市销售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订立示范合同文本,是为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范其上市交易行为。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本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一户限购一套,不得收取房价款以外的费用。因其房源的特殊性,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5年之内为有限产权,购房者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反者将面临处罚。

合同明确,购房满5年后,购房者要取得完全产权,必须以上市价款,按照政府拥有的产权比例缴齐房款,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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