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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闲置今日 富龙公司亿元债务如何形成?

新消息报  作者:王文革文/图   2010-07-21 11:31

[摘要] 7月15日,针对宁夏富龙(浙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系列难以执行的“讨债案”,自治区高级法院组织人大、政法委、信访、房管、银行等多个部门代表召开听证会。经主持听证会的法官当场调查,该公司目前已背负1亿多元的巨额债务。

7月15日,针对宁夏富龙(浙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系列难以执行的“讨债案”,自治区高级法院组织人大、政法委、信访、房管、银行等多个部门代表召开听证会。经主持听证会的法官当场调查,该公司目前已背负1亿多元的巨额债务。但听证会结束至今,法院对如何执行这起久攻不下的积案,仍是一筹莫展。案件执行何以陷入如此僵局,上亿元债务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连日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巨额债务的形成过程中,几乎步步都有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推波助澜,并起到了关键作用——

几年来,富龙公司各种借款达数千万元,另欠3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此外,使用违规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多家银行贷款,目前本息总计已达2300多万元。而各银行的抵押物,均为开工6年至今都未竣工的该公司的富龙大酒店。

《土地使用证》违规诞生

2003年初,贺兰县政府对外招商引资,德胜工业园区对该园区一块占地38.75亩的土地挂牌出让。最终,富龙公司以77.5万元的出让金,竞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建富龙大酒店。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2003年8月付清所有出让金。

但富龙公司只付了30万元,2003年9月15日就拿到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而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至今未付。

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7月1日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其第23条称,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既有明确规定,土地部门为何违规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呢?7月16日,记者在贺兰县见到该县时任国土局长,现为县领导的李学英。他对此解释,当时在县上招商引资这个大背景下,很多事都是从优从简。“好不容易招来一个,更何况人家已经交了几十万了,你再卡得很严的话,跑了咋办?”

就在招商引资一路绿灯的优待下,富龙公司以不到一半的出让金,顺利拿到土地证。后来为贺兰县引来一系列麻烦的因子,由此落地生根并成长起来。

45本房产证严重早产

2004年初,施工方广厦建设集团公司开始动工兴建富龙大酒店。当年6月,工程仅仅完成地下部分刚刚露出地上部分,富龙公司法人代表陈敏富就开始为这栋楼办房产证。截至2006年,房管部门陆续为这栋楼办了45本房产证,其中44本办在陈敏富名下,1本办在他侄子陈宁宁名下。

随后他凭土地证和数十本房产证等,到多家银行贷款数千万元。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显然,按规定,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且房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同一人。而富龙大酒店从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是富龙公司,但45本房产证却在工程未竣工时就办理出来,并且把原属于公司的资产,直接办到了个人名下。

当年办理房产证的经办员之一,贺兰县房管所吴某说,陈敏富的公司是个家族企业,法人代表是他,企业也是他的,他申请办到个人名下,而且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办到他名下。同时领导也要求这样办,所以就办到他个人名下了。时任房管所长、现任文化局副局长的张瑞生表示,他同意办这些证,是主管领导当时建设局副局长景军要求的。现任银川市规划局规划科长的景军告诉记者,是“县上领导要求办的”,至于是哪个领导,他表示,“现在没法说”。

垫资3000万工程款至今未收回

广厦公司一直施工到2006年,富龙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已达3000万元。广厦公司被迫停工并彻底撤出该工地。此时,原设计主楼13层、副楼6层的工程,盖到了主楼8层、副楼6层。

对于“为何会垫资干到3000万的工程才不干了?”广厦公司一位负责人说,主要是因为广厦公司领导与富龙公司法人代表陈敏富是老乡,都是浙江人,过去关系都不错。而且陈也承诺会付工程款,所以一直看在老乡面子上干了下去。

就这样,3000万的工程款一直拖欠至今。广厦公司无奈将富龙公司诉诸法院,官司一直打到了人民法院。

土地部门“设套”银行审查不严

昨日,经相关银行证实,陈敏富利用土地证和房产证等,在银行贷款共有3笔。其中,2005年,以富龙公司名义在宁夏某地方银行贷款600万元,目前欠息已达511.4万元;2006年以富龙公司名义在某国有商业银行银川分支机构贷款98万元;2007年以宁夏仙玉海产品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敏富)名义,在某政策性银行宁夏分支机构贷款975万元,目前欠息155万元。以上共计欠银行本息2330余万元。而所有这些贷款,抵押物均为富龙大酒店。

由于欠工程款、借款、贷款等,由富龙公司引起的诉讼在我区各级法院已有7起,讨债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审理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向贺兰县国土局下达查封富龙大酒店所占土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签收并查封了土地手续。然而,仅仅过了两个月,该局却为陈敏富贷款提供方便,顶着违法风险对这个查封中的土地出具了一份《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凭着这份关键资料,陈敏富贷到了数百万元。为何会出现这块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记者两次到贺兰县国土局了解情况,均未遇到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局长常雪峰。电话联系后常局长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此后便不再接听记者电话,致使此事成了未解之谜。

银行认为,贷款人既能提供土地证又能提供房产证等关键证据,而做为银行又无法证实这些证件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办得,而且国土局在明知被法院查封的资产不得进行抵押的情况下,却违规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造成银行将不该发放的贷款放了出去,如今全部成了不良贷款。记者还了解到,当楼房抵押贷款时,审查人员到现场核实是一道必经程序。当楼房还未竣工时,富龙公司就能出具房产证,这显然自相矛盾,银行据此完全可以拒绝贷款。对此,银行有关人员表示,这个环节确实存在瑕疵。

或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法院在审理富龙公司引起的一系列案件时发现,富龙公司从最初把原属公司资产的房产,办到个人名下,就已经为该公司日后逃避债务埋下了伏笔。结果是虽然后来一起起官司富龙公司都败诉了,但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转移到了个人名下,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给案件执行制造了障碍。

2009年,自治区高院分别给贺兰县政府和房管部门下发司法建议书,要求其撤销违规办理的45本房产证,但对方并未撤销。今年1月,在广厦公司起诉贺兰县政府的官司中,银川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这45本房产证。记者调查中发现,当年为富龙大酒店违规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相关人员,事后没有受到追责,反而有的调任新岗位,有的获得升迁。

富龙大酒店产权恢复到富龙公司名下后,法院启动了执行程序。然而,在对至今已成烂尾楼的富龙大酒店公开拍卖时,连续两次都无人报名。法院分析认为,至今未竣工的富龙酒店评估价为6000多万元,即使拍卖成功,还需大量资金完成剩余工程才能开业,这些均影响了竞买人的报名意向。法官表示,如果将来拍卖成功,拍卖价钱高于各类债务总和,则与富龙公司相关的纠纷最终可化解;如果拍卖价格很低,则银行的贷款很有可能“打了水漂”,将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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