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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税费由出租人承担

——银川6月底之前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法治新报  作者:张剑波  2010-06-09 10:05

6月底之前,银川市将面向社会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首次将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纳入合同条款,并明确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税费由出租人承担,并对出租屋装饰、装修后,装修物的留存作出明确规定。

6月8日,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租赁管理科科长袁文彪告诉记者,以往,房屋租赁合同大部分由中介公司自行拟定,一些规模较小或有意钻法律空子的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拟定霸王条款,使租赁当事人利益受损。此次出台的新版《房屋租赁合同》首次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合同后,应持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文件,向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还明确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税费由出租方承担。这一规定让长期压在承租人身上的税费负担得以减轻,也不再为如何规避税费而伤脑筋。承租人对出租屋装饰、装修过的,在合同期满后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对未形成附合物的房屋装饰、装修物,双方可协商处置,如折价后归甲方所有,或由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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